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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惩戒权行使过度的定罪量刑

2015-12-1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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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我国传统教育的思想,家长天然具有教育孩子的权利,也拥有惩戒权。惩戒是父母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时必不可少的手段,但父母惩戒权是一种由古代家长权发展变化而来的,有其自身的缺陷与不足。父母惩戒子女过度必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同事也会触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面找法网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传统教育

  一、家长惩戒权概述

  (一)惩戒权定义

  惩戒权目前在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认为惩戒权是指基于教育目的,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给予一定限度的惩罚从而达到教育受教育者目的的权利。以我国传统教育的思想,家长天然具有教育孩子的权利,也拥有惩戒权。

  (二)家长惩戒权的历史渊源

  家长惩戒权来源于古代的家长权。家长权是指作为一家之长应有之权利。古代家长权类似于行政管理权的“权力”,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支配权。无论是家庭成员的内部关系还是和其他人的外部关系,家长都享有崇高的主宰权,而国家也尊重有时甚至故意维持这种权力。这时的家长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古代的家长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威,家属只是家长的附庸,大多数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一切都处在家长的控制之下。

  (三)现代意义的家长权

  现代意义的家长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利,而非权力。与古代家庭相比,已不具有公法上的权利,仅为私法上的权利,并且领域也大大的缩小。同时,家长也不只享有权利,还肩负一定的义务。如为家庭之共同生活、为了家属集体利益的谨慎义务;对未成年人、禁治产人的监护义务;对家属的抚养义务;对财产的妥善保管义务等。本文所要探讨的家长惩戒权是现代意义的家长权的其中一部分权利。

  (四)家长惩戒权的权利性质

  家长惩戒权到底是一种独立的家长权还是从属于监护权?根据前文对家长惩戒权历史渊源和发展的论述,笔者认为家长惩戒权是从属于监护权的,理由如下:

  1、从现代意义的家长权范围中,我们不难发现惩戒权只是家长权表现形式的其中一种,家长权还包括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等权利,所以认为惩戒权是一种独立的家长权依据不足。

  2、现代意义的家长权更多地表现为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在私法理论里,有权利必然就有义务,而监护权是现代法律对家长的一种义务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家长权是监护权这一义务所对应的权利,而作为家长权一部分的惩戒权自然是从属于监护权的。

  二、家长惩戒权行使过度的法律规制

  惩戒是父母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时必不可少的手段,但父母惩戒权是一种由古代家长权发展变化而来的,有其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在现如今的社会,父母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该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等难题。惩戒权行使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问题,如果力度不够,就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但若是惩戒过度又必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甚至会破坏家庭的和谐。因此,有必要对惩戒权权利行使进行法律规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甚至虐待事件发生。

  对于家长惩戒权行使超出边界的情况,法律应当给予一定的规制,这样才能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防止家长滥用权利。

  (一)定罪问题

  现行法对惩戒权行使过度进行惩罚的罪名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这些罪名可以很好地对超出边界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笔者认为除了通过司法措施予以惩罚外,可以适当地规定一些行政惩罚措施,这样既可以威慑家长滥用权力,又可以避免惩罚过度。理论上,法律是不应当过度介入家庭生活的,因此笔者认为适当的行政介入是有必要的。

  (二)量刑问题

  对于入罪后,如何量刑的问题学界亦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如果是基于教育目的,那么就从轻处罚;如果是基于报复或故意伤害的目的,就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不能是有待商榷的。首先,对于目的的考察本来就是一个存疑的方式;其次,笔者认为既然已经入罪,说明家长行使权力已超过合理界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那么就不是单纯的教育目的,存在故意伤害的嫌疑,因此应当参照台湾立法的主张加重1/3的刑罚。这样才可以最好地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成长过程中的权利保护应当受到我们更多的关注与呵护。我们知道,家长惩戒权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共政策维护的宗旨而设立的,为了既可以教育未成年子女,又不侵犯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惩戒权的合理行使进行规制。现行法中虽然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在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外,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毕竟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孩子各个方面的素质已经大幅提升,更加独立,因此“棍棒教育”应当逐步退出历史潮流,鼓励家长对孩子进行“爱的教育”,以更加缓和的方式教育孩子、引导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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