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12-12-18 2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景泰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景泰县公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景泰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泉,白银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0)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军 霞

审 判 员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周 中 宁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志 宇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145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