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怎样处罚的呢?请看下文为您介绍:
所谓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实质不是由于犯罪分子自己想停止犯罪,而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如没有发现被盗物品而没有实现犯罪目的,再如由于女孩子的强烈反抗,强奸行为没有完成等等。如果是在强奸女孩子时,犯罪分子自己被女孩子的哀求声所感动,由衷地感觉到自己的行为的可耻,于是停止了进一步的强奸行为,则不属于犯罪未遂,而是犯罪中止(具体另行解释)。由于犯罪未遂没有给社会造成既成损失,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这里的处罚仍然同犯罪预备一样与犯罪既遂相比,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应当”。
同时还要注意:犯罪预备不但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还包括可以免除处罚。但犯罪未遂则不包括免除处罚,也就是说犯罪未遂要比犯罪预备的性质要恶劣,危害性要大,因此处罚的程度也相对较重。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延伸知识:
犯罪未遂的责任范围
这实际指的是对犯罪未遂行为是否都应处罚的。先来看看在上对未遂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在对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主观未遂论认为
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某种行为将这种犯罪故意表现于外,则未遂犯罪的犯意与既遂犯罪没有差异。
2、客观未遂论认为
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或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即使认定存在犯罪故意,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未遂犯罪予以处罚。
3、折衷未遂论主张
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首先是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其次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