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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抢到一钱包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2015-12-1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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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王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行为,抢到被害人一只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但包内无其它财物。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认为,银行卡内有钱,且钱包也有价值,因此,认定我的委托人构成犯罪既遂。

  辩护思路

  众所周知,犯罪既遂和未遂量刑差别非常大,因此律师主要给委托人往犯罪未遂方面去辩护,陈亮律师立足于两点,第一,银行卡内虽有钱,但银行卡密码,委托人尚无法控制银行卡内的钱,且银行卡只是钱款的一种表现形式,银行卡本身并无价值;第二,钱包虽有一定的价值,大概只值几元钱,但是委托人并非以钱包为犯罪对象,且抢劫成功后就把钱包抛弃。因此,其对钱包无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所述,陈亮律师认为,该案系未遂。

  判决结果

  上海市某法院认定系抢劫未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六八个月。(如果构成既遂,最低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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