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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现场查获走私均属犯罪既遂

2015-12-1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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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走私犯罪有无未遂以及未遂的认定标准,实践中长期存在意见分歧。司法解释第23条区分情形对走私犯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立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刑法修正案(七)以走私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罪的刑法规定为基础,增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要调整,删去具体数额标准,增加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处罚规定。这些增设和调整后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走私普通货物罪起刑点上提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具体数额规定,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留给司法解释解决。

  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50万元、250万元分别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较之修正前刑法确定的5万元、15万元、50万元的数额标准作了较大幅度上提。

  走私犯罪有无未遂以及未遂的认定标准,实践中长期存在意见分歧。司法解释第23条区分情形对走私犯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这3种实施走私犯罪情形,明确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不论何种形式的走私,凡是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一概以犯罪既遂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走私犯罪因海关监管现场查获而案发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将成功逃避海关监管作为既未遂的界定标准,绝大多数走私犯罪都将按未遂处理,既不利于对走私犯罪的有效惩治,也与立法初衷不符。”裴显鼎解释说。

  走私仿真枪不再以数额定罪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此类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裴显鼎解释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仿真枪、管制刀具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并非普通货物、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属于非涉税货物、物品,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数额犯,以偷逃一定数额的应缴税款为定罪条件,实践中不得已往往只好参照玩具或是厨具核定仿真枪、管制刀具的偷逃税额。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的行为理当一并纳入该罪处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并非是出于违法犯罪活动目的,对其处理应与其他走私枪支的行为有所区别。”裴显鼎说。

  单位走私按自然人标准两倍

  裴显鼎介绍说,解释(一)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状况规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随着公司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小微企业的大量涌现以及单位走私犯罪数量的急剧攀升,实践中该比例规定明显偏高,与当前单位走私犯罪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司法解释第24条将之下调为自然人犯罪标准两倍。

  裴显鼎解释说,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不断降低,单位走私犯罪数量的急剧攀升,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更趋紧密,在预留出行政处罚必要空间的基础上,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不宜拉开过大。按照两倍标准把握,司法解释实际上将解释(一)原确定的25万元、75万元、250万元3个量刑档次起点数额调整为 2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两相比较,入罪门槛基本相当但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标准明显拉大,既可以避免案件总体数量的大起大落,同时也为均衡量刑预留出了更大的裁量空间。

  非牟利走私动物制品从宽罚

  司法解释第9条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3个量刑档次数额标准分别调整为,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珍贵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较高,走私少量珍贵动物制品其价值即可能超过20万元,按解释(一)规定,多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均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刑罚,实践中普遍反映量刑过重。为切实解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重刑积聚严重的问题,司法解释大幅拉开了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级差,以此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刑罚裁量空间,确保罪刑相适应。”裴显鼎说。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从宽处理。随着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的数量急剧增加,一些境外务工、旅游人员出于留作个人纪念的目的,将在境外购买的少量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携带入境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此种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需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要求,在处理上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有所区别。司法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裴显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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