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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首

2017-02-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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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未如实供述,能认定自首吗?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黄某、孙某开设赌场一案成功获得改判。

  2015年7月,黄某、孙某合伙在安陆市某村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黄某负责召集赌徒,孙某负责在赌场“放码”,参赌人员多达40余人。接到群众举报后,安陆市公安机关迅速出动,一举捣毁了这个赌博窝点。黄某、孙某侥幸逃脱。后迫于压力,两人经过一番合谋后,于同年8月20日与冒牌的赌场“皇帝”(负责摇骰子的人)阿明一起到警方投案。

  2016年6月15日,经安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黄某、孙某及阿明开设赌场一案。不料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同时翻供,一致否认阿明是赌场“皇帝”,而黄某、孙某也没有交代真正的赌场“皇帝”是谁。针对庭审中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安陆市检察院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阿明的起诉。同年7月18日,法院对黄某、孙某开设赌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黄某、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安陆市检察院在收到判决书后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孙某虽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赌场“皇帝”,反而让他人冒充赌场“皇帝”一起投案,干扰国家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规定,不构成自首。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黄某、孙某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因此,该院依法提出抗诉,获得了孝感市检察院的支持。孝感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裁定。

  近日,安陆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黄某、孙某不具有自首情节,重新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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