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又犯抢夺罪,法院撤销了缓刑,以被告人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被告人在宣告缓刑前已羁押了三个月,对其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如何折抵刑期,产生二种不同的观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数罪并罚原则,将被告人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减去三个月的羁押时间,再与犯抢夺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羁押时间不同于刑罚执行时间,本案应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所判处的刑期,直接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二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折抵。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