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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流程是什么

2019-10-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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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受理主要是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并对犯罪线索进行审查,案件受理是整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第一步。那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流程是什么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流程是什么

  二、公安侦查的案件的拘留期限是如何规定

  (1)一般不超过10日(公安3天内呈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公安7天内呈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3)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疑难案件不超过37日(公安30天内呈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三、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如何监督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除了申请复议、复核以外,还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进行监督。

  1、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应当立案。

  2、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3、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即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流程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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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什么是侦查阶段?侦查阶段需要律师吗
你好,侦查阶段是可以聘请律师的了。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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