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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工作

2012-12-2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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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

  本文主要介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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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什么是侦查阶段?侦查阶段需要律师吗
你好,侦查阶段是可以聘请律师的了。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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