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自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被诉人自接到《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于五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
2、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准确填写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不得写为全权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应提交出庭函,并出示律师执照。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4、开庭前,当事人均有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时,当事人应提交调解方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将在被诉人答辩期满后正式开庭。当事人应按时参加开庭。在正式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将涉及争议事实的所有证据向仲裁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