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第二审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上诉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上诉权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具体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为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所以,刑事案件二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半月,并且二审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需要对一审的事实与适用法律,判决是否正确进行重点审查。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及到了刑事自诉二审时间是什么时候的法律疑惑,找法网小编建议您咨询找法网官网或者我们找法网的律师,他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将是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