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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2012-12-1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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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但是根据案件情况,确实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那么到底侦查羁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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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但是根据案件情况,确实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那么到底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有多长呢?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但有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此外,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

 上述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各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

 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这样规定,有利于敦促司法机关抓紧时间办案,减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数量,有助于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超期羁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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