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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2016-10-3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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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生效判决不服,我想申诉?法律有什么要求?不服法院判决,还有解决的办法吗?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什么区别?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提供哪些服务?详细解答请看下文介绍。

  1、对生效判决不服,我想申诉?法律有什么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2、不服法院判决,还有解决的办法吗?

  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

  (5)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4、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律师按照第一审程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律师也就相应按照第二审程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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