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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院出便民条例 传唤当事人不得超12小时

2012-12-1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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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每次传唤被传唤人不得超过12小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不得限制会见的次数,对于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检察环节优先予以处理昨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公布,旨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便民维权二十条已在全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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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每次传唤被传唤人不得超过12小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不得限制会见的次数,对于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检察环节优先予以处理……昨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公布,旨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便民维权二十条”已在全市检察机关实施。

  “便民维权二十条”规定包括,检察机关推行“首办责任制”,规定第一个接待群众询问的检察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答;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人员,不准推诿。对经核实的署名举报、控告信函实行逐件答复,为举报人保密,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及亲友。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试行“速结制”和“两见面”制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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