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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辩护词

2012-12-18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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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抢夺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xxxxx分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程XX因涉嫌抢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
抢夺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x分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程XX因涉嫌抢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程XX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但其被抓捕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抢夺的手机价值1436元,数额较小,希望法官在对该案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依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口供以及各方面证据材料,被告人在抢夺被害人手机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被抓获时也没有暴力拒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手机在案后也归还了被害人。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程XX是初犯,该案之前并无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是小学,依据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在其辖区内并无任何违法犯罪纪录。被告人在广州是首次犯案,是初犯,望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程XX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函件,程XX出生于1987年8月23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04年3月29日,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XX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事实和情节请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程X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罚。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xx

xxxxx年x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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