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同时,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据此,她们单位完全可给予你妈妈除名处理,但应书面通知她本人。由于他们未及时处理,现在你妈妈已达到《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退休年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1994年2月8日劳办发[1994]47号)第一条规定:“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所以,你妈妈的原单位应当给她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