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借了我的车,在昨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视频拍到了,现在交警上门要求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以后,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也规定:"驾驶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只在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由保险公司和使用人承担责任。而对于肇事者,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
此种情况下,重点在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时怠于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未告知机动车故障。在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构成无过错,主要应当做到以下三点:1、审查借车人的驾照,保证其未吊销未过期。2、审查借用人的驾照类型,确保其驾照类型符合所借车型。例如,c2驾照不能驾驶c1类型的车辆。3、审查对方借车时是否有酒驾毒驾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如果做到以上几点,审查借车人的情况均合格,则可以出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该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借用人逃逸后,车主仍旧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