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题

预算法实施条例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阅读:0

  预算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三、预算法实施条例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四、预算法的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中央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0
今日律师解答0
相关咨询专题
找法网 > 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专题 > 预算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