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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出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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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位出租协议属于租赁协议的一种,租赁协议是指某人(出租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权或控制权(附带或不附带购买选择权)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换取租金或其他给付的协议。租赁必为有偿,若双方并未约定租金,仅约定一方将物交由他方无偿使用者即非租赁,而系借贷契约。租赁协议还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车位出租协议同样具有租赁协议的特点:1、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3、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4、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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