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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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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车位应该如何归属?业主是否可以要求租赁小区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首先,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应满足业主的需要,“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这种只卖不租的行为,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所以停车位不可以限制要业主出钱购买,应允许业主选择租车位的方式停车。其次,如果车位在未卖出前产权是属于开发商的,那么开发商选择售卖车位看似没有不妥,但实际上违反了民法“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产权单位虽然享有出租或者出售地下车位的权利,但其只卖不租的行为,造成小区业主停车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利益,属于“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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