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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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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规则一般有:1、在受理案件阶段拒绝管辖。这种方式适用于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当事人对仲裁的约定也非常明确的案件,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仲裁庭立即拒绝管辖,仲裁申请人可以到法院寻求救济,请求法院启用新的仲裁程序。2、对国际仲裁管辖权的问题做出中间裁决,即临时裁决。经过一定的审理,仲裁庭对管辖权问题做出中间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为避免法院介入而对仲裁效率的影响,《示范法》还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明确予以规定,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拖延诉讼的可能性。3、对国际仲裁管辖权的问题和案件实体问题一并作出裁决。该方式适用于有关管辖权异议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同实体争议的事实联系紧密的案件,仲裁庭将管辖权问题合并到争议案件中一并加以审理,并作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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