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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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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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