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方式该怎样理解?我的理解哪个对?也可能都不对。请您详细解释一下好吗?谢谢!1。这房子的价格由我们双方(我和前姐夫)各出价,看谁出的价格高,就以这高价作为竞价,如果我以这高价取得了该套房的房产,我
有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双方均主张要房子,且同意竞价取得的话,那么价高者得,如果你得到房子,那么你支付对方相应份额的价款;
二是如果双方均不要房子,可以卖掉,你们按份分得价款。但这种卖掉就是普通的房屋买卖,不是拍卖。
法院组织的拍卖一般针对的是无法还清债务,而用房产抵债的情形,与你们的情况不同。
普通的拍卖则是将房子交由拍卖公司来拍卖,拍卖公司是一个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