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院水平太高?
我向这个副庭长解释说:这不是行政案件!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副庭长还振振有词地说:"规定是有这规定,但当事人没资格申请执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申请!"
晕!!!
我说:"你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这副庭长不再搭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