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该怎么处理?
你可以按我的提供的思路解决: 1.首先你要明确的是你们现在争议的事项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 2.明确现在对于管辖权争议事项有权作出的决定机关是你们所在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你们现在应该提供与对方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相反的证据。你方可以提供合同的原件。因为你们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尽到应当注意的义务。导致本合同原物不能成为认定管辖权争议的唯一证据。 4.你们的合同本应该认定是书证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可是单凭这条依据也无法解决管辖权争议。因为你方的合同原件有修改,导致证明力弱。 5.基于对方是复印件,而你方所提供是原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6.基于上面所例的法律条文,最后依据《民诉司法解释》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不过最后的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8.救济途径。 对于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最后总结: 1.其实在你所提供的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你们证据的证明力都不够。因为你方是原件,所以对于你来说还是有利的,因为你认定对方的合同复印件是所依据的原件假的,那么你最主要的是要让对方提供原件,这才是突破口。 2.对于你所提供的合同原件这一证据的性质认定,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书证的原因本身就是合同的内容,而认为是物证,则是因为你上面的修改而对方复印件没有修改,真如你所说的话,则对方的证据就是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