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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019-05-28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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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1、这件事我是否应负全部责任?。2、在四川地区是不是有文件规定必须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能不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标准》进行鉴定? 急盼回复!
您好!因为当时您没在现场,自己不知道事实真相也不知道有无旁人可以证明,如果她起诉您,作为原告她应当举证证明其所受伤害是因您喂养的狼狗所致。如果她能够证明,则您应当赔偿;若她不能证明,则您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您的代理律师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相关理论的熟悉掌握程度至关重要。在伤残鉴定方面,不是必须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可以委托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
我想请问一下:1、对方这样说法院会采信对吗?2、这件事我是否应负全部责任?3、在四川地区是不是有文件规定必须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能不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标准》进行鉴定,我们这
我认为本案在处理枝巧上应着重把握,从案情上说,伤者并无证据证实动物伤人的事实。法医的鉴定标准引用法律有误,应按:“人体伤害伤情鉴定标准处理。
我想请问一下:1、对方这样说法院会采信对吗?2、这件事我是否应负全部责任?3、在四川地区是不是有文件规定必须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能不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标准》进行鉴定,我们这
您好: 1、对方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对方拿不出相应证据,法院不会采信。2、对方说是你的狗伤到她,应拿出相关的证据,否则你没有责任,也不用赔偿。3、在作伤残鉴定时,应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范斌律师 电话:1388000491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0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更多工伤内容请访问易安网工伤保险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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