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婚假怎么确定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
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
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
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第三十二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
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
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