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时效方面的期限规定是否一致
谢谢王律师答复。我已经到劳动局投诉,他们要我找回社保局,说有关社保方面的投诉,只能由社保局统一受理。我的投诉现在社保局已经受理,但他们坚持说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解决不了我被用人单位长期侵权的根本问题。
请问:1、下一步我还能通过行政复议要求劳动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吗?社保局有责任报请劳动局这样做吗?
2、对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否视同一个行为?查处同一行为,是否应该回溯追诉违法侵权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