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亲假的规定
职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丧假假期及待遇规定
一、探亲假规定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1958年建立的。当时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亲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回家探亲团取聚问题,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解决了职工夫妻和未婚职工与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相关性团聚的时间过短(假期十二天),探亲的范围规定的窄了些,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1981 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对五八年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
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第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
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
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
工资、各种补贴照发。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上所在单位
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执行。
二、企业职工婚、丧假
国营企业职工结婚或遇有丧事的,可以请婚、丧假,原劳动部
1956年6月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内的工资照发,但是,由于没有路程假,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于1980年2月又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再给予路程假。 1988年7月省七届人在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晚婚假15天,另加路程假,经批准的婚假、丧假及路程假,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三、女职工在生育产假及享受待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的增加60天;剖腹产的,增
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为基
数拨付,标准为90天,属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属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增加产假15天,属计划内允许生二胎的,如果第一胎已享受150天产假工资的,第二胎只能享受90天;如果第一胎享受90天的,第二胎应享受150天。
3、生育医疗补助费: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女职工,可于生育前一
个月,凭《生育证》和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障中心开具定点医院《生育介绍信》,持信到定点医院生育,除婴儿费用和自费药外,其余部分由保障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在非定点医院生育的,按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拨付。
四、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丧葬补助费按1000元标准执行。
2、一次性救济费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十个月计
发。
3、供养直系亲属为每人每月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