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债务应该承担吗
我个人认为应当分为两个问题,对每年5万元部分,因为是基于抚养关系,在抚养人死亡后无须再支付,被抚养人直接进行继承(属于A的个人财产)。
对于股权收益的30%应当属于赠与的性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本应当履行,在A个人财产中先行支付,但现在情况特殊,前提条件是必须在股份在A名下并且有利润的情况下才支付,现在A死亡,显然无法满足条件,所以该赠与实际无法在继续履行(也无法预测具体金额),所以可以不再承担。
所以我认为原离婚协议不再履行,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但该案一定存在很大争议,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为好。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有不明之处请具体联络本人。
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史雪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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