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人的行为(从借款的数量、人数等)是否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借条时间仍在诉讼有效期内,我岳父能否联合已知的(应该还有很多未知的)几位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立案侦察,将其绳之以法,如
首先向你介绍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该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上一般表现为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根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也可以表现为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通过投资、集资入股、成立各种名目的基金会等形式或名义,面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四川地区,以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其次,要正确认定以高息为名而借款是否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我个人觉得这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3个受害人的影响面很难构成“公众”,社会危害性也相对教小,难以认定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还钱的意愿或者借钱之初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打算还那十万元的话,可能涉嫌诈骗罪。
最后,从民事纠纷的角度,诉讼时效还未过,你们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维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个人财产的行为,你们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恶意逃债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撤销他对妻子孩子的赠与。总之,起诉还是有办法的,但要具体结合你们的实际案情来着手。建议你们在当地向律师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