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权的问题
对不起,这个事情很重要,所以不得不多问问,谢谢了
您的意思是不是说,我妹夫可以使用撤销权使房屋转让作废?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问题在于我妹将房产过户不符合合同法74条的这两条规定啊?
1.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我妹以房产来偿还对父母的债务(这个债务是法院确认的,同时在离婚协议里提到由我妹妹承担,而且房子也在离婚协议中归我妹)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根据对我父母的债务总额,不算低价转让
我的理解是很难实行撤销,可是我还是想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
[[i] 本帖最后由 ymp3 于 2007-12-13 06:15 AM 编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