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第十七条写: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九条写: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请问:第
(不一定要写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这几个字,而只要在保证合同中有类似“如果某人无力支付或不支付货款时,由本人承担支付货款”,即可以认定为“一般保证”)是正确的。“法院只可查封,不得拍卖抵债”的前提是你们仅有够住的住房,如果有多余的房产是可以拍卖的。查封只是不允许你们处分,住还是可以继续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