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败诉,是否接着上诉?
我想请楼上徐律师帮我解释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条
以及刑法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起因条件,①即必须存在不法侵害。②这里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③它必须是现实存在的,,④不法侵害通常是由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的看法。
因为我也曾在仲裁庭提到过这样的问题。试图用他们来为自己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