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对著作权不了解,所以关于第三条规定的“乙方拥有著作权”我一直理解为前提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其实也就是关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前提也是在四年有效期内。)但最近翻阅资料才发现著作权
您好!
由于我一直喜爱文学,也曾经发表过几篇短篇小说,所以对作家特别敬重。
严格说来,您和该图书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不平等条约”,因为:一般来讲,与出版单位签约仅限于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您已将整个著作权转让给该公司。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署名权等著作权属于作者专有,如果您与该公司没有约定您创作的小说属于职务作品,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因此,如果您创作的小说没有约定为职务作品,合同将著作人身权亦作为出版单位的权利,则可能涉嫌违法,您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关于对合同第三条中“乙方拥有著作权”期限的理解,我同意您的看法,应只限于“合同有效期内”。理由如下:一是该条款首句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的限定语;二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对专有出版权约定不明作限定理解的规定,也应理解为在合同有效期内。
至于是否可以修改合同,您当然有权利提出修改,但合同既已签订,恐怕对方不会同意修改,合同的协议变更就无法实现。
我前面之所以出现很多的“如果”,是因为没有看到您的合同的全部条款。若您愿意将合同全部条款供我审阅,我将为您提供更加明确、贴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