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的执法主体予以咨询如下: 1、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职能已交国家工商局,技术监督部门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主体属合法还是违法? 2、如是合法,请问依据的法律法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配制的通知。所以,应适用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所以,技术监督局的执法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