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物权法第74条的三款规定,如何理解车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如果开发商在售卖房屋时,已将该车位、车库建设费用摊入每个业主房款中的,属于业主所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同决定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