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正式颁布(2010-05-05 15:58:36)序号标准(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436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503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1029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372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23709
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14105
采矿业 21960
制造业 205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137
建筑业 20713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91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47
批发和零售业 17946
住宿和餐饮业 15388
金融业 44986
房地产业 242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81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846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78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518
教育 28710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7295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443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835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湖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201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从2010年5月3日开始执行。按照新标准,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为287340元,比2009年的标准高出24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