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是李某的签名,双方约定一旦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后,主张对该房子行使抵押权。
1.王某是实际出资人,且李某和王某之间有内部协议(合同),李某应当协助王某履行过户手续,李某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李某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合同之债),应继续代父亲履行其协助王某进行房屋过户的义务,王某应为房屋所有人。
2.房屋出租给赵某,租期五年,后房屋被抵押,先租后抵,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赵某的租期未到,因此张某不可以要求赵某搬离房屋。
3.其儿子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贷款100万,4个月后李某的儿子又将房子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先抵押后卖的房子,不可以过户,案例中要么抵押未登记,要么非法过户。
除非张某代李某儿子向银行提前清偿债务,代为清偿后对李某儿子有追偿权。
根据《物权法》第13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且李某儿子继承父亲的房屋之后出卖过户给张某的,需要先将房产证的名字更改为自己的,再办理过户登记。
此时也得分析张某是否为善意取得,李某和王某之间有个协议,实际上房屋的所有权归于王某,李某的儿子是无权处分。张某若知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协议存在,为主观恶意,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反之,若张某主观善意不知情,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王某不可要求张某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李某儿子卖得的房屋价款应返还给王某。
4.王某称其出资,张某和银行可以行使其权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某向李某儿子主张权利,银行向李某儿子主张权利。
5.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因此此房屋属于有争议的财产,不可抵押,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