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法律意见稿第十一条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应正确的维护法律,不应该诋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意见稿《如含预售的期房》,如“郝佳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遵循物权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所有权权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值得称赞”,请问物权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宪法所说的“任何物和财产只有在取得所有权后,才得到法律保护并不受侵犯”。你的观点都应某些地区司法实践的错误,在诋毁法律和正义!?保护婚前财产我们完全赞成,但你不能说婚后财产是婚前财产,一定要我们赞成?!现在中国法院某些地区有个错误的观点;期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就是人个人财产,请问;期房的买方和卖方有房屋买卖可言吗?!期房要付全款吗?!。。。。。。期房本身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短期行为,难道这一短期行为,要根本改变我国宪法的唯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