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在国外会议上发表是演讲还是出版决定是否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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