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至今已经授权及继续以我的名义申请的个人专利是否一定由公司其他三位股东享有相应的享有使用权及专利转让拍卖权力?专利享有权、使用权和专利转让权、拍卖权在知识产权上如何细分?专利技术转让权、拍卖权是不
1、首先你们成立新公司是指原公司的增加股东和注册资金的变更还是完全另行成立的新公司,这点要搞清楚。增加等只是公司的变更,而新成立是指新设公司,不一样的概念。
2、按照你的说明,好像是变更,但是(1)、张三投资开发资金是否是原来你们两个股东的公司其的注册资金,如原来注册资金为10万,你与他各5万,但(2)你以技术入股,则原来公司的股份是多少?如何确认的?(3)你的5%资金股是新加入的还是原来的?所以好像又不能说明你们是变更的!
3、原公司的技术股权你们两人如何处理?是你补贴给他?但是,因为是共同申请的,则法律上他还是有相应的权利,协议或讲好的话也应该去变更或过户等办理手续。
4、你的现有技术是你的股份投入了,全体股东享有可以,但是今后继续申请。授权的全部技术就要分清是延续或相关还是另行研究或开发的其他技术专利呢?否则都要被拿出来共享。
5、新增共享人员也只是局限在你的全部股份份额内即20%。
6、你的20%是公司股份,与资金股份一样,就是公司不行的话,你的20%技术股份不能单列,要捆在一起了,你不能单独主张相应的权利了,也不列入清算范围。
7、你的技术不能外泄,否则要被追究赔偿责任。
8、你与公司的协议中其实包含了专利技术的全部权力,当然署名权是你或与你共同开发的申请人,而其他股东共享你们的专利技术,其实对你明显有点不利,除非你今后不再研究或申请专利技术,否则其他人的投入是有限的额,而你的投入将根据你的发明专利技术的价值的提高而提高,或许无法估量。
具体可以再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