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侵权大连xx型材加工窗户然后进行安装是否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是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理由如下:(前提是当事人属于承接经济适用房安装工程、购买假冒他人商标型材,予以加工安装窗户并收取工程款的情况)
1、当事人用假冒大连xx型材用于加工窗户是一种经营活动,侵犯了大连xx单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xx系注册商标,任何对其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应依法制止,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从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三方面来判断(侵权行为的判断规则)。当事人实施了购买侵权商品用于加工活动并从中谋取利益,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该行为为侵权商品最终流入市场提供了渠道,抢占了xx型材的市场份额,并欺骗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使其误认为是“xx”型材,由此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必然造成了损害,该损害是当事人购买侵权商品用于加工经营活动造成的,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显属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当事人购买侵权商品用于加工经营活动并获取利益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销售行为进行界定。但根据销售的内在含义来分析,当事人购进假冒“xx”型材的最终目的并非自己使用,不是最终的使用者,而是通过加工、安装环节,最终通过和其所提供的劳务一起,通过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结算收取包括材料款在内的工程款,将该批“xx”型材的所有权予以转让,此种行为符合销售的特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