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甲单位为乙单位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两年,债务到期,,到期乙单位未履约还钱,银行在有效期内未对担保人主张债权,但对原债务单位进行了有效催收,现原债务单位无履约能力,银行是否可以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债务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举证权利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免除。
担保期间是处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