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内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内容如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2】成立条件A、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B、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C、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D、双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二、先履行抗辩权1】概念《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2】成立条件A、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C、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三、不安抗辩权1】概念《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2】成立条件A、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C、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D、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