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预核的的条件?公司名称的申请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地的县级以上工商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为了应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申请书上应该多准备几个备选的企业名称。
3、新修订的《公司法》内容中将旧法设立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原《公司法》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修订时已经被删掉了。但是股东向拟设立的公司出资后,公司成立以后还是要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