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本案中本人的担保人的身份成立吗?该担保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该贷款应该由谁偿还?本人在开庭时应该出庭吗?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我是否应该反诉?我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1、你的担保人身份不能成立,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而本案中,你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当然不是合同的保证人。2、该担保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盖章、签字时生效,且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保证合同属无效合同。3、该贷款由陈某偿还,陈某为该案的借款人,理应偿还借款。4、你应该出庭,并近上述理由答辩,如不出庭,不利于法庭查明案情,且不利于本人诉讼权利的保护。5、不应提起反诉,根据民诉法,你与原告不具备反诉的条件。6、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众对你社会公共评价的降低达到一定的损害程度,从本案的材料看,本案并未直接造成你社会公共评价的降低,当然,如果造成了社会公共评价的降低,且有一定损害程度,你可以直接起诉陈某(由陈某的继承人应诉)。 如有什么不清楚,可再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