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样的情况下,船公司是否应当向我索赔?2.船公司没有我方保函电放是否该负责任?
你好:根据你的表述,我认为你的问题叙述中的客户应当是两个一个是国内出口方另一个是国外的买受方。在你公司和国内出口方的合同中,同时为你公司指定了船公司和货物的代理方(承运人)。出口单据我且认为包含提单。单据的领受人是国内客户。问题的解答是根据上述我的理解做出的。如事实理解错误请进一步指出:因为会影响问题解答的正确性:建议面谈或电话联系13953249581
首先你公司是国内出口方的代理人因为你公司是提单项下的托运人。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包涵是出口方(在此是你公司)授权船公司向买受方签发的货物提取的凭证。是货物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承担的约定。本例中,可能是国内出口方提供了包涵。
其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由于出口方提供了包涵,且无人提货。因此,船公司起诉你优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被代理人承担的是第一位的责任,你公司承担的是第二位的连带责任。除非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你方只负有暂时垫付的责任。在此你方可协助船公司索要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