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低保户能申请廉租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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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门市(区)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户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条件,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条件;
(三) 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优惠政策;
(四)没有购买房改房(房改房指按“三三制”、“标准价”、“商品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单位已补贴购建个人住房);
(五)没有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2.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3.政府提供的其它优惠政策购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登记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确定保障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