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共犯问题
转化为故意杀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